1. 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案例6.1:“吴记老奶奶”商标异议复审案:“吴记吴奶奶”与“老奶奶LAONAINAI”不近似
被异议商标是第7213964号“吴记吴奶奶”商标,申请日是2009年2月23日,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申请人是贤龙公司。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高平老奶奶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是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申请日是2003年8月15日,核准注册日是2005年4月14日。引证商标二是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商标,申请日是1996年1月22日,核准注册日是2000年11月7日。两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
2012年3月27日,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高平老奶奶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4年3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理由是:被异议商标为文字“吴记吴奶奶”商标,引证商标一为文字“奶奶”商标,引证商标二由文字“老奶奶”及汉语拼音“LAONAINAI”组成,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近似。尽管高平老奶奶公司提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吴记老奶奶”与“老奶奶LAONAINAI”商标构成近似,但该案涉案商标“吴记老奶奶”与被异议商标“吴记吴奶奶”尚有一定差异,该判决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高平老奶奶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高平老奶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理由是: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对,被异议商标由5个中文文字构成。引证商标一由2个中文文字构成。引证商标一的“奶奶”为我国公众对女性长辈的一种称呼。被异议商标的“吴记吴奶奶”中的“吴记”一般会认知为吴姓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吴奶奶”为姓吴的奶奶。以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会将“吴记吴奶奶”与“奶奶”一词区别开来,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此种差异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予以区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对,被异议商标由5个中文文字构成,引证商标二由3个中文文字以及汉语拼音“LAONAINAI”。引证商标二中的中文文字“老奶奶”为我国相关公众对年纪较大的女性长辈的一种称呼。被异议商标的“吴记吴奶奶”中的“吴记”一般会认知为吴姓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吴奶奶”为姓吴的奶奶。以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会将“吴记吴奶奶”与“老奶奶”一词区别开来,而且,引证商标二还包括汉语拼音。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此种差异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予以区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