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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7 14:40:27 349

潘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民终401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琴,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0105民初2013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潘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潘某向杨某返还211723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潘某无需向杨某支付违约金;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杨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离婚协议书》仅是对广州市XX区中XXX花园X期自编X期A8-A9栋中XXX花园X期自编X期A9栋XX层XXXX号房屋在将来取得产权后产权份额的确定。现《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解除,《离婚协议书》中并无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解除后的财产权益如何处置。潘某与杨某于2017年11月14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州市XX区中XXX花园X期自编X期A8-A9栋中XXX花园X期自编X期A9栋XX层XXXX号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XXXX1218XXXX)的房地产所有权仍然由男女双方各占50%,待自购房起满五年后房屋可转让时,双方再在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协商房屋处置问题……”。根据该约定,双方仅是对上述房屋在将来取得产权后的产权份额确定。离婚协议中并无约定,若《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在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置。此后,《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解除,天境公司退回款项240000元,并直接支付给案外人黄某1。天境公司退还的该笔款项属于解除合同后发生的房款返还,这笔款项并非潘某与杨某处置房屋的售房款。一审判决认定潘某和杨某对该笔款项各享有二分之一,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在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解除后退回的款项如何处置的情况下,从公平角度来说,理应全额用来支付因购房首付款产生的债务,对于剩余的债务部分也应合理由潘某和杨某分担。首先,如上诉状第一点内容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解除后,对于天境公司退回的款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如何处置。其次,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购买房屋时支付的首期款、代收维修基金所借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而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可知,在购买上述房屋时,潘某已经为支付首期款向其小姨黄某1举债,该房屋的首付款基本上由潘某借款而来。现上述房屋的预售合同已经被解除,在离婚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退回的款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全额用于偿还潘某因购买上述房屋而对外借款的债务。同时,依据天境公司与杨某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可知,天境公司最终退回首付款项240000元,潘某和杨某实际支付给天境公司的违约金为63723元(首付款303723元-天境公司退款240000元)。由于违约是潘某和杨某双方共同未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造成,双方均有过失,故杨某也应承担一半违约金损失,即31861.5元。二、杨某也存在违反《离婚协议书》的情形,不能向潘某主张违约责任。首先,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219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由于潘某和杨某未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潘某和杨某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预售商品房合同被解除的原因是双方均未偿还银行贷款所导致的,杨某也存在违反《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其次,关于黄某1借款债务的承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杨某和潘某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在《离婚协议收》中仅约定了债务的最终承担人,并未约定潘某的清偿期限,也未约定若由杨某先清偿则视为潘某违约。杨某承担还款义务是其应尽的责任,杨某承担还款义务后可以向潘某追偿,但不能据此主张潘某违约。再次,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潘某存在违约情形,一审法院判定潘某承担50000元的违约责任过重。四、请二审法院从事实出发,考虑潘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承担较重的义务,予以减轻其债务承担。潘某与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其婚生女儿于2016年12月11日出生,但双方在2017年11月14日已经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仅存续一年不到,双方并没有感情基础。而从离婚协议中可以看出,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维修基金等全部是由潘某向其小姨黄某1借款而来,但房屋的产权却是双方各占50%。离婚后潘某却要独自背负这笔债务,甚至连用于结婚的费用、婚礼摆酒的费用都是由潘某负担。同时,潘某还需每月向杨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而在签署该离婚协议书时,潘某并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而且,由于潘某负担不了女儿的抚养费,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潘某需承担抚养费及医药费等14万余元。潘某无奈又向亲戚借款,由亲戚向杨某支付抚养费等。显然,这份离婚协议书赋予潘某过重的义务,恳请法院从实际出发,予以调整潘某承担的债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潘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某答辩称:不同意潘某的上诉请求。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和债务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涉案房屋由双方各占一半的产权,故天境公司退回的款项当然也由双方各占一半。《离婚协议书》签订的背景是,潘某在结婚期间的支出均由杨某承担,其社保也是杨某购买的,双方离婚的原因是潘某在杨某孕期出轨,给杨某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同时,潘某在离婚后遗弃女儿且不支付抚养费,也并非是其没有工作。在(2019)0105民初9731民事判决恢复执行时,海珠区人民法院发现潘某在2019年至今一直有工作,潘某本人在法院的执行笔录中也承认其年收入不低10万元,法院告知潘某如果一直不履行将会被拘留,潘某才支付抚养费,因此并非潘某的上诉状陈述的其没有工作。
原告诉称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潘某支付杨某代潘某偿还的债务335245.35元,资金占用费601.15元(资金占用费利率按照同期LPR计算,自2021年7月16日算,暂计至2021年8月2日,实际计算至本金清偿日止);2.依法判令潘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潘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与潘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11月14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二、男、女双方协商财产分配如下:1、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州市XX区中XXX花园X期自编X期A8-A9栋中XXX花园X期自编X期A9栋XX层XXXX号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XXXX1218XXXX)的房地产所有权仍然由男女双方各占50%,待自购房起满五年后房屋可转让时,双方再在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协商房屋处置问题;……三、关于债务。1、购买上述共同所有的房屋时,因需支付广州市天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期款、代收维修基金所借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男方承担;因购买上述共同所有的房屋而产生的银行贷款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每月各承担一半月供;2、男方向其小姨黄某1所借3万元用于结婚的债务由男方承担;……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付违约金10万元给对方。
  2018年5月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粤0105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查明:案外人黄某1是潘某的小姨。黄某1在该案中主张三笔借款,主张第一笔债务发生于2016年12月7日,总金额为291287.13元。黄某1称是代杨某和潘某支付房屋的首期款及维修基金;黄某1称第二笔债务发生于2017年3月8日,金额为30000元,黄某1称是潘某为了够买婚礼用品向其借款。并认为:可以采信杨某和潘某共同向黄某1借款321287.13元(291287.13+30000),对黄某1主张的第一、二笔借款事实及该两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予以认定,杨某和潘某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判决:杨某和潘某向黄某1清还欠款321287.13元,并从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黄某1。该判决于2018年5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7月9日,甲方广州市天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杨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1、乙方确认,潘某、乙方按照判决要求,应归还黄某1借款本金321287.13元、利息127122.61元,合计448409.74元。2、甲方同意减免潘某、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同意向潘某、乙方退回240000元(根据判决书应退回205351元),该笔款项作为潘某、乙方应归还黄某1款项的一部分,剩余款项乙方代潘某先行垫付,甲方退回的240000元于乙方向海珠区法院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予海珠法院指定账户,等。
  2021年7月15日,杨某向一审法院交纳(2018)粤0105民初384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8410元,2021年7月26日,广州市天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杨某和潘某向一审法院交纳(2018)粤0105民初384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40000元,为此,杨某、潘某向一审法院交纳(2020)0105执恢859案件的执行费6626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潘某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对该协议的内容均应切实履行。首先,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涉案的1304号房屋在杨某、潘某离婚后仍由杨某、潘某各占50%的产权份额,故涉案房屋在被广州市天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购后退回的240000元,应当由杨某与潘某各享有二分之一,即各120000元。其次,虽然生效的(2018)粤0105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杨某与潘某应共同清偿对黄某1的欠款,但此乃杨某、潘某对外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之体现,而在杨某与潘某之间,两人通过《离婚协议书》的形式书面约定因购买涉案1304房所需支付给广州市天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期款、代收维修基金所借而产生的所有债务以及因结婚所借的30000元均潘某承担,该约定在杨某、潘某之间合法有效,此两项约定与生效的(2018)粤0105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债务完全一致,故该债务应依约定由潘某一人承担。现杨某偿还了债务,潘某应依约定予以返还给杨某。关于数额,杨某因上述借款合同案件所缴纳的执行款为6626元,该笔费用应由杨某与潘某共同承担,即各3313元。故潘某应实际返还331723元(448410元-120000元+3313元)给杨某。杨某要求潘某返还335245.35元,数额过高,以一审法院核定为准。杨某并要求潘某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8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杨某,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的离婚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付违约金100000元给对方,现潘某确实未按协议自觉承担所欠债务,导致产生后续杨某偿还债务等一系列后果,故潘某已违反协议的约定,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协议约定的债务数额以及潘某违约的程度,一审法院对违约金的数额酌情进行调整为5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21年11月5日判决:一、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331723元给杨某,并自2021年8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杨某;二、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给杨某;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3919元,由杨某负担487元,由潘某负担3432元。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潘某提交如下证据:1.(2019)粤0112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生效判决认定由于潘某、杨某未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
  杨某质证称:不同意潘某提交的证据作为二审新证据,如果法庭认定属于新证据,请求将杨某提交的(2019)0105民初9731案件卷宗也作为新证据。
  杨某提交如下证据:(2019)0105民初9731案件卷宗复印件,拟证明违约责任是因潘某未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导致的,也证明潘某在上诉状中严重歪曲事实。
  潘某质证称:杨某提交的证据并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法院不应予以采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首先,该证据与杨某拟证明的内容没有关联性。其次,杨某指责潘某出轨等均不是事实。从该次的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出潘某连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能力都没有,后续因为该案,潘某被法院强制执行,最后执行该款项时是由潘某的亲戚直接打入法院账户,后由潘某每月按期偿还亲戚的欠款。现潘某不仅每月要支付女儿3000元的抚养费,还要偿还拖欠亲戚代为支付执行款的欠款,而潘某作为一名普通的打工人,其收入是无法负担全额费用的。最后,在离婚协议书已经倾斜杨某权利的基础上,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潘某的经济能力及实际偿付能力,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影响女儿的生活条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潘某的上诉请求,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杨某清偿与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后,潘某是否需向杨某偿还代垫款的问题。首先,对债权人而言,生效的(2018)粤0105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案外人黄某1主张的两笔债务属于杨某、潘某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对外的债务,杨某、潘某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其次,对债务人而言,杨某与潘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应认定合法有效。协议中载明:“二、男、女双方协商财产分配如下:1、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州市XX区中XXX花园X期自编X期A8-A9栋中XXX花园X期自编X期A9栋XX层XXXX号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XXXX1218XXXX)的房地产所有权仍然由男女双方各占50%,待自购房起满五年后房屋可转让时,双方再在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协商房屋处置问题;……三、关于债务。1、购买上述共同所有的房屋时,因需支付广州市天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期款、代收维修基金所借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男方承担;因购买上述共同所有的房屋而产生的银行贷款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每月各承担一半月供;2、男方向其小姨黄某1所借3万元用于结婚的债务由男方承担;……”。从上述协议内容可知,双方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担作出了分配;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负担的部分虽不产生对外效力,但对杨某、潘某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应按离婚协议之内部约定,由潘某负责偿还上述债务。并且,依照双方的协议内容,涉案1304号房屋由双方各占50%的产权份额,故广州市天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购后退回的240000元也应由双方各占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因杨某代潘某偿还了债务,而该债务按离婚协议约定应由潘某承担,故杨某在偿还债务后要求潘某偿还代垫款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无误,本院予以维持。潘某上诉主张涉案房屋在被广州市天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购后退回的240000元应全额用于支付因购房首付款产生的债务及因双方均未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故要求女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约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潘某向杨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潘某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提交新的证据亦不足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潘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164元,由上诉人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黄咏梅
审判员 徐俏伶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龙劲文
陈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