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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郑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7 14:42:27 329

沈某、郑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沈某、郑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4民申81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桂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作丽。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维礼。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沈桂荣因与被申请人郑维礼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04民终3078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沈桂荣申请再审称,抚顺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提供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书》中,关于争议房屋“使用权”的约定系工作人员疏忽。该证据能够推翻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4民终3708判决书中认定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约定的是房屋使用权问题”,并据此判定该争议房产归郑维礼和沈桂荣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具备可撤销的情形。请求提起再审,依法撤销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4民终3708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二审判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再审申请人沈桂荣与被申请人郑维礼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的两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在房产登记后一年内,郑维礼提出诉讼,请求撤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抚顺市顺城区美城路4-1号楼2单元1702号房产归郑维礼和沈桂荣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抚顺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不影响本院二审判决的结论。本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沈桂荣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兴长奕
审判员 刘 妍
审判员 田水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