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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7 14:43:29 327

唐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5民终76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乘利,邵东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作明,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2)0521民初27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分期支付3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某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案涉30万元并非欠款而是唐某给李某的补偿款,虽然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确定双方无财产无债权债务,但是实际上唐某与李某的财产都归李某所有,唐某仅获得一辆车,李某在起状中称其离婚时“净身出户”与实际情况不符;二、一审判决唐某在10日内支付李某30万元错误。唐某经济情况不佳,负债较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能力判决或调解分期分批偿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唐某按《还款协议》约定向李某支付离婚事宜赔偿、补偿款3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唐某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唐某曾系夫妻,双方于2019年12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唐某抚养至年满18周岁,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未进行约定。2021年3月22日李某、唐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唐某就离婚事宜对李某补偿30万元;在2021年4月底之前还10万元,2021年9月底之前还20万元;待唐某归还李某上述30万元后,双方就离婚事项再无任何纠纷,不得打扰对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张任何权利等。庭审中,唐某认可上述还款协议载明的30万元系其答应支付给李某的补偿费。一审法院依李某申请查封了唐某车牌为湘E1××某某的奔驰小型轿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李某、唐某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庭审中唐某亦表示该还款协议载明的30万元系其自愿支付给李某的补偿费,因此,唐某应当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李某补偿费30万元。综上,对于李某要求唐某支付补偿费3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四条二款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某补偿费3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由唐某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在离婚后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对争议的30万元定性为补偿金,唐某亦认可该款项系其承诺李某的补偿款,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了分期履行期限,因唐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李某诉请唐某支付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据此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唐某并未提交其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据,其诉请分期偿还该款项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朱红伟
审 判 员 颜锦霞
审 判 员 刘子腾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田湘金
书 记 员 吴晓荣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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