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5民终3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21)宁052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编号为宁(xxx)海原县不动产权第xxx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已被撤销,案涉院落房屋的权属、价值、出资建设等情况不明,致使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21)宁052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董 瑶
审 判 员 孙 静
审 判 员 谈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张某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