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57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高云燕
审 判 员 张 聪
审 判 员 齐小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明霖
书 记 员 谢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