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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7 14:45:10 347

王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民终578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0104民初341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0104民初3414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高云燕
审 判 员 张 聪
审 判 员 齐小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明霖
书 记 员 谢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