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王某1、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7 14:46:37 374

王某1、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王某1、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83民申8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0283民初6799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王某1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院(2021)0283民初6799民事判决,裁定再审本案。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将事实与理由详述如下,望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程序不公。原审中申请人并未收到原告证据,庭审中也未组织申请人对原告王某2的证据进行质证。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仅凭原告王某2的单方陈述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错误认定申请人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金额为3289.4元;2012年9月至2020年6月养老保险费金额认定为25581.26元并进行了分割。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的实际缴费金额为1355.76元;2012年9月至2020年6月养老保险费金额认定为24277.96元(2022年3月9日,在社会保障局调取个人社保后,才发现法院判决有误,特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再审)。
一审法院查明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一审裁定再审本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王某2提交意见称,一、关于王某12009年4月-12月养老保险金额3289.40元问题。2009年4月-6月:329.40元/月×3月=982.20元;2009年11月-12月:400.20元/月×6月=
  2401.20元,小计:3389.40元(法院裁决为3289.40元)。依据大连银行养老费存折上个人实际缴费金额计算上述金额。二、关于王某12012年9月-2020年6月养老保险金额25581.26元问题。其中王某1认可养老保险费金额为24277.96元;0.5%失业保险费为1303.30元。被申请人认为王某1的0.5%的失业险,单位每月从王某1的工资中扣除缴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法院判决公正,符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王某1的申请再审理由,对本案原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首先,王某1作为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的其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该证据中载明了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2012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信息),该证据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一款规定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或“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故王某1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其次,在原审庭审中,王某2向本院提交了王某1养老保险明细表(2009年、2012年9月-2020年6月)等证据,证明王某1个人承担缴费金额合计为28870.66元,对上述证据,王某1并无异议,现其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隋晓丽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张维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怡
书 记 员 曲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