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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2023-06-27 14:47:42 365

王某与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王某与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994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01民终6784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王某申请再审称,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01民终6784民事裁定书;2.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9797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太平桥房屋系王某与关某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从未进行过分割,(2009)年12076号判决并非确权判决。二审法院的裁定未查明事实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王某在(2009)年5911号、(2009)年12076号案件中的诉求与在海淀法院(2021)年9797号案件中的诉讼有本质区别,不构成重复起诉,二审法院裁定系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案现有查明的事实及举证情况,本案中王某于2009年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该案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该从法律规定的三个要素进行审查,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首先,2009年诉讼中当事人与本案当事人均为关某与王某;其次,2009年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均为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售房款;最后,王某在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2009年诉讼案件中生效判决书的裁判结果。故本院认为,王某本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赵 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门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