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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徐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7 14:48:07 363

吴某、徐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徐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265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光,广东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原审第三人:朱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原审第三人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0111民初2773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某在一审提出了要求分割徐某婚前购买的案涉204号房屋的婚后按揭还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等诉请,因吴某在一审时并未就案涉房屋登记在徐某名下等事实进行举证,导致其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现吴某在二审中申请律师调查令查实了***区荣宝二街xx号xxx房登记在徐某名下,徐某主张该房屋系其代持并且其不同意二审处理该房屋。综上,因本案在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认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0111民初27739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彭国强
审判员 黄文劲
审判员 苗玉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曹 阳
何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