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杨某、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民申130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落款
审 判 长 陈 鸿
审 判 员 吉素梅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华 馨
书 记 员 铁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