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23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24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薛某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张某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审原告薛某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张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24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薛某撤回起诉;
三、准许张某撤回上诉。
落款
审 判 长 张 弘
审 判 员 申峻屹
审 判 员 杨 夏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秦嘉泽
书 记 员 李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