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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9 17:40:43 336

 

黄某、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王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04民再31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王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0104民初10488民事判决,黄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0104民申64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黄某、被申请人王某、王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的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2020)0104民初10488民事判决,改判为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及一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兴庆区法院作出(2020)0104民初10488民事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分二次向被申请人王文曦支付的10万元彩礼,开庭时,王文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被申请人王某当庭辩称,其中5万元彩礼,由其姐夫王保红管,并未转交给其父王文曦,一审以涉及案外人利益,并未作出处理,故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请。再审申请人又以王保红不当得利为由诉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2月3日再次询问王文曦,其又认可收到王保红转交的再审申请人支付的彩礼5万元,法院认为王保红收到5万元彩礼后,履行了代转交义务,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请。另外,王保红支付给黄艾兰(黄某的妹妹)5万元系人身侵权赔偿款,与本案无关,有和解协议予以佐证,综上,为了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某辩称,不同意黄某的再审请求,对再审申请书中的事实和理由不予认可。我收到黄某给的彩礼共计10万元,他分两次以转账或现金方式给我父亲王文曦的,但是该钱婚后我父亲都陆陆续续给了我并全部用于我和孩子生活了,我离婚前该彩礼已经全部花完了。黄某要求退还彩礼应当在离婚之前提出,离婚后不同意再向黄某退还彩礼。
  王文曦辩称,不同意黄某的再审请求,对再审申请书中的事实和理由不予认可。我收到了黄某给的彩礼共计10万元,分两次给了我女儿王某,一次是给了5万元,其余5万元是分多次给的。黄某在离婚前没有提出退还彩礼,离婚后我不同意退还彩礼。
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其他财产共计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本案原审认定事实:被告王某2系被告王某的父亲。原告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王某带着其女儿张奇美(婚后更名为黄琪美)与原告共同生活,后原告与被告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王某于2020年4月23日将原告黄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审理后作出(2020)宁0104民初3197号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抚养:继女黄琪美由其生母原告王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债务:原、被告共同借贷的4万元借款,由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分别承担2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又因彩礼问题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诉称双方自2018年8月共同生活至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王某辩称双方自2018年8月共同生活至2020年5月。
  另查明,原告称其于2018年7月订婚时支付二被告彩礼5万元,于2018年10月向被告王某姐夫支付彩礼5万元,现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10万元彩礼。被告王某认可收到原告5万元彩礼,称其父亲已陆续将该5万元返还给被告王某用于婚后生活,原告支付另外5万元由其姐夫保管,后原、被告家人因原告与被告王某离婚的事发生纠纷,被告王某的姐夫将其收取原告的5万元给了原告的妹妹。原告称对此事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经本院判决离婚,离婚案件并未涉及彩礼,原告在离婚后起诉二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称10万元彩礼中的5万元支付给被告王某姐夫,被告王某辩称其姐夫又将该5万元支付给原告的妹妹,因本院对该款项的认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院对该款项不予处理。被告认可收到原告彩礼5万元,但认为该款项用于婚后家庭生活,考虑到该彩礼金额不大,而原告与被告王某婚后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原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原审原告黄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银川市西夏区法院作出的(2021)0105民初2405民事判决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词》一份。欲证明:王文曦收到了案外人王保红代转交的黄某给的5万元彩礼的事实。王某、王文曦质证称,对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再审认为,该组证据客观真实,且王某与王文曦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另查明,原审原告黄某提交的银川市西夏区法院作出的(2021)0105民初2405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证词》,上述证据证明王文曦收到2018年7月原、被告订婚时支付的彩礼5万元,同时也收到了王某姐夫王保红代转交的黄某给的5万元彩礼。原审被告王文曦在一审时未到庭,原审被告王某未向法庭如实陈述收到其父王文曦给她的另外5万元彩礼,导致原审对王保红代转的5万元彩礼认定为涉及案外人利益,未予处理的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1.王文曦是否收到案外人王保红代转交的黄某给的5万元彩礼的问题。2.王某、王文曦是否应当向黄某退还彩礼问题。根据原审原告黄某提交证据及原审被告王文曦和王某的答辩、二被告在法庭中的陈述及法庭查明的情况,可以证实黄某分别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分两笔,将彩礼以每笔5万元交付了王文曦,王文曦的确收到了黄某给的10万元彩礼。黄某与王某离婚案件经本院判决离婚,该案并未涉及彩礼,原审原告黄某在离婚后起诉二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原告黄某辩称婚前给付10万元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但其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不能证实其生活困难。考虑到本案原审原告黄某与原审被告王某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共
  同生活,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原审判决中认定事实有瑕疵,应当予以纠正。但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本院(2020)0104民初10488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长 贺 涛
审判员 贺晶婕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东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