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金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辽02民终34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明、秦芳菲,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明、林晓晨,辽宁善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金某鑫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鑫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0204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金某鑫同意位甘井子区层房屋继续由被上诉人李某父亲李进财居住,至李进财自愿选择搬离该房屋或过世之日止。李某居住期间,上诉人金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李某对上述房屋的正常使用,相关水、电、气、暖及房屋修缮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李某承担。李某居住该房屋期间发生的损害等,与上诉人金某无关;
二、上诉人金某同意在本案调解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递交撤回对该院(2018)辽0211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并申请撤销对被上诉人李某及其父亲李进财包括但不限于失信及限制消费、账户冻结、强制腾退等在内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并不再申请该案的强制执行。但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目前已实际冻结的款项,被上诉人李某同意由上诉人金某领取并归其所有;
三、被上诉人李某放弃本案一审(2021)辽0204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并承诺不再向上诉人金某主张其他任何权利。被上诉人李某在本案调解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解除因本案而对上诉人金某采取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诉人相关财产的查封或冻结。若上诉人违反本协议第一、二项约定内容的,被上诉人有权按本案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金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78元,减半收取8539元,剩余8539元予以退回。
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长 缪 明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毛国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