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郎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44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春园,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郎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5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郎某,被上诉人侯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静、李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5元,减半收取7037.5元,由郎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韵可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