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郎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7:42:03 316

郎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郎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3民终445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春园,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郎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0112民初3526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郎某,被上诉人侯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静、李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5元,减半收取7037.5元,由郎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韵可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