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10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婷、杨俊利(实习),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姚润泰
审判员 王 炜
审判员 杨英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蒲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