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李某、张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3民终4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李某。
上诉人:张某。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政,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莲,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张赛克因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上诉期间张赛克过世,其继承人李某、张某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张某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46元,减半收取4673元,由李某、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焱
审 判 员 罗蔓莉
审 判 员 曾波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娇琳
书 记 员 陈 玲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