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终8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1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计997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福群
审 判 员 仝伟奇
审 判 员 刘继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明杰
书 记 员 杨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