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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与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7:48:15 316

刘某等与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刘某等与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531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宝,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某2。
  一审第三人:司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1及一审第三人王某2、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8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刘某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北京市西城区1708号房屋(以下简称西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在违背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作出的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认定西城房屋首付款和还贷资金来源于王某1的父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否定个人赠与,认定西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上却没有平均分配,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一审认定刘某没有分割北京市密云区康复路501号房屋(以下简称密云房屋)的权利,属认定事实不清。密云房产应为我与王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仅凭开发商出具的证明便认定为王某2夫妻全款出资,与事实不符。即使是王某2夫妻全额出资,出资的性质亦未进行审查。(三)两套房屋的家具、家电属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四)一审对双方在庭审中出具的同类型证据适用双重证明标准,对刘某显失公平。(五)一审程序违法,严重超审限。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二审法院查明  王某1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刘某“一审对于刘某与王某1在庭审中出具的同类型证据适用双重证明标准,对刘某显失公平”一节。刘某提供董鹏的证人证言,董鹏未出庭且刘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书面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成立。王某1提供(2019)京0118民初1381号案件开庭笔录,证明王亮在该案中的陈述内容,刘某对庭审笔录的真实性认可,一审结合相关证据对王亮在该案件庭审中的陈述进行了综合认定,并无不当。刘某、王某1及王某2夫妻均称密云房屋是现金支付,在刘某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出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成立的情形下,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足以推翻出卖人北京圣运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密云房屋是由王某2出资的证明。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西城房屋首付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刘某和王某1共同出资、王某2夫妻实际出资的情况,结合西城房屋的评估价格以及刘某、王某1之间按各50%比例分割的情形,一审就西城房屋的处理,并无不妥。在刘某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两处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属于刘某、王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成立的情形下,一审有关两处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妥。纵观一、二审的审理情况,不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情形。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王士欣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