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潘某、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89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某与被上诉人苏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袁国生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韦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