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乔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民申3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军,沈阳市皇姑区畅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乔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4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乔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和理由:一、《离婚协议书》内容违法,自始无效,法律不应予以保护。《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有财产一方不承担债务,无财产一方却承担全部债务,损害了第三人即银行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承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继而予以保护。二、一、二审对再审申请人抗辩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未予认定有悖事实和法律。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虽然《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但在明知承担债务一方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诉求仍然予以保护显然没有法律意义,也给第三人(银行)行使债的请求权设下了障碍。现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可证明《离婚协议书》系为了逃避债务而签订的,违反了法律规定。三、一审法院未予受理上诉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提起的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反诉请求,有悖事实和法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离婚协议是乔某与周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认定该离婚协议有效并据此处理案涉纠纷并无不当。乔某的再审申请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无法采纳。
综上,乔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乔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张广军
审判员 燕 妮
审判员 罗建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