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民终12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松,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2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60元,减半收取为1048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建航
审 判 员 石镜霞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沙 莎
书 记 员 张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