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民终12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雪梅,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6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亚平
审 判 员 张智慧
审 判 员 祝宝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春晖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