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许某、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3民申5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司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某因与被申请人司某离婚后财产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皖03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许某申请再审称,其与司某2017年10月感情破裂并分居。分居前,其按照中国夫妻传统将每月大部分工资收入转给司某保管,仅保留部分工资收入供自己在北京工作生活开销,其实际并无任何存款。且2017-2018年,其仅服务于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所有收入仅来源于该公司的工资收入,并无其他收入来源。在2017年10月-2018年4月离婚期间未再将工资收入转给司某。许某2018年2月确实收入86955元,但因分居期间司某强行将女儿许糯心深夜带走并在外租房藏匿,许某为找到女儿,经常请假往返于北京和蚌埠之间,请假及往返路费开销较大,后于2017年12月成功找到女儿后,独自抚养到2018年4月离婚。2018年1月-2018年4月期间共计开销76057元,在二审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转账、消费及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贷款的证据材料,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3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内第7页第14行认定许某提交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的转账、消费及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贷款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要求,现申请重审此案,并由许某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证据材料。
司某提交意见称,1.对于2018年2月份收入的86955元,许某在一审期间一直否认该款项为其收入,称只是公司借款的备用金。二审时因其不能自圆其说最后被迫承认是其工资,其本身就有隐匿的故意。2.许某称其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4月23日开销76057元,但其一审期间并未提交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是打印件,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消费支出是源于且必须使用2018年2月12日的86955元。在一审时司某要求分割许某购买的宝马车的首付款时,其母亲称从很多年前就一直每个月都给许某钱,购买宝马车的首付款也是其给许某的钱。从这方面来说,许某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4月23日开销的76057元也有很大可能是以前就有的款项,因此该款项不能予以扣除。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许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该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中,许某是以本院(2022)皖03民终115号民事判决认定其提交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消费及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贷款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为由申请再审,该申请再审事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同时,从二审谈话笔录记载内容看,许某除在谈话前向法院提交了要求法院出具协办函的申请外,并未提交其他证据。因此,原判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许某2018年2-4月每月有9000余元的工资收入情况,以许某谈话后提交的其名下支付宝账号明细及微信交易明细打印件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4月23日共计开销约76057元的上诉理由,许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消费支出源于且必须使用2018年2月12日的86955元收入为由,判决驳回许某的上诉并无不当。对于许某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申请调查其名下2018年2月1日发放86955元奖金前所有现金及储蓄财产,以证明当时许某所有现金及储蓄财产,并以此减去发放86955元奖金后到离婚前许某的必要生活开销(生活费、抚养女儿、赡养父母、偿还夫妻共同财产贷款)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在本案一、二审中,许某并未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取证;同时,从许某在再审申请书中“在2017年10月-2018年4月离婚期间未再将工资收入转给司某”及其在审查中“一个月有9000元左右的收入”的陈述内容看,许某申请调查的证据亦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故对许某的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许某再审审查中提交的生活开销费用汇总、浦发银行借记卡流水摘要、浦发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招商银行信用卡流水摘要、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2018年2月-5月)、微信流水摘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招商银行借记卡流水摘要、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交通银行借记卡流水摘要等证据亦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
综上所述,许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许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林荣卫
审判员 刘俊杰
审判员 耿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莎莎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