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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1与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2023-06-29 17:54:11 352

薛某1与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薛某1与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民终570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梅,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薛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某1因与被上诉人穆某、原审第三人薛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8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某1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薛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上诉人薛某1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剩余一半10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薛某1。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冯 诚
审 判 员 邵云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苟军华
书 记 员 吴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