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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9 17:54:32 355

言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言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2民终76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言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谨,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调取查证、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申请撤诉、执行、办理退费、领取案款手续、申请财产保全、进行调解、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琴剑,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言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0211民初288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言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言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将双方已分割的财产合并一起分割,违反不告不理和意思自治原则;即使重新分割亦应当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一审分割比例显失公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离婚案件收取,案涉鉴定费是超出言某诉讼请求才发生的费用,不应由言某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林某1辩称:言某分得的共同财产远多余于林某1,一审判决正确。
原告诉称  言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言某分得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800万元的80%。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日言某与林某1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林某2。林某1以经济利益为名,与言某协商“假离婚”,当事人双方遂于2019年6月27日以林某1不忠于家庭、婚内出轨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在株洲市天元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林某2归女方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在无特殊情况下,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5000元,有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男方每周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天;双方共同存款自行分配,双方名下的车辆各自归车辆登记所有人所有,双方婚内共同购买的九套房产、配套车位及房屋内所有配套设施归女方所有,其他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之后,案外人罗哲向林某1归还债权800万元,言某遂与林某1协商复婚事宜,但未果。之后,言某发现在其与林某1婚姻存续期间,林某1与其他女性生育一女且向他人赠与大量财产。言某再次与林某1协商复婚未果后,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庭审中,经当事人双方一致确认:1、离婚时双方已分割的财产价值1370万元,其中归言某所有的财产价值1240万元,归林某1所有的财产价值130万元。2、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此外,言某撤回要求一审法院对林某1存款进行调查的调查令。
  再查明,林某1就言某已分割的房屋价值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湖南联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作出湘联信房评报字[2021]第007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林某1已垫付鉴定费7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言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案外人罗哲向林某1偿还的800万元债权系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该债权系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言某请求分割,一审法院应予以支持。关于如何分割问题。考虑到孩子由言某抚养,双方已分割的共同财产的价值,以及林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林某1应支付言某共同债权分割款280万元。
  综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限林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言某共同债权分割款280万元;二、驳回言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言某负担22035元,林某1负担11865元;司法鉴定费76000元,由言某、林某1各负担38000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分割案涉财产是否正确。离婚后财产分割主要针对未分配财产,要考虑双方离婚过错、是否隐瞒财产、双方生活是否困难等。本案中,首先,双方离婚是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其次,通过言某二审中关于离婚时已知悉该笔债权的自述,可以认定言某离婚时知道诉争财产。结合离婚协议条款“其他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及除诉争财产之外的财产价值,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案涉财产进行分割。最后,一审结合双方离婚时的原因、过错情况、已分割财产价值、本案诉争财产价值,将本案诉争财产适当分给言某部分,且林某1并无异议,并无不当。鉴定费系查明事实必要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另,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登记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故言某关于“假离婚”的相关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言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言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羊 敏
审 判 员 卢飞虎
审 判 员 曹 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河
书 记 员 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