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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1与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2023-06-29 17:55:53 332

于某1与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于某1与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150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2(于某1之父),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某1因与被申请人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于某1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本案诉讼费由汤某承担。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存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一审法院未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直接导致于某1败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法院更改诉讼费金额为15600元,掩盖一审法院在程序上存在的违法问题。因为于某1已经撤销了主张案涉车辆的诉求,一审法院却未做处理。(三)申请法院调取汤某自2010年10月10日至2018年6月11日所有的银行流水、调取汤某自2010年10月10日至2018年6月11日所有的股票信息、调取汤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卖商品房的信息、调取于某1与汤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得案涉房屋使用权的申请和审批档案信息、调取汤某退伍转业补偿安置款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退伍转业后的待遇信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某1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于某1与汤某签订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约定,协议中载明“双方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及“双方名下无房产”。现于某1对该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汤某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及案涉房屋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于某1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存款及房产的请求,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于某1称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一审法院未调查收集,进而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问题。经查,本案系于某1以汤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隐瞒财产为由,要求对夫妻财产重新予以分配,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其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于某1申请由法院调查的银行流水并不能证明本案争议事实,本院不予准许。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于某1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于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