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袁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5民终8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52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于2022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张艳玲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鞠腊梅
书 记 员 王 鑫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