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田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朱某1、田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民申134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1(曾用名朱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
一审第三人:秦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某1因与被申请人田某、一审第三人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1)鲁15民终4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朱某1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1)鲁15民终4069号民事判决,再审予以改判。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有几十万的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3月14日,申请人将案涉楼房出售给尹红梅,尹红梅支付首付款14万元,后尹红梅又不想购买案涉楼房,但申请人已将14万元归还了信用卡及银行贷款等债务无法返还尹红梅,后又将案涉楼房出售给秦某,秦某给的钱,申请人将楼房款退还给尹红梅14万元再去掉中介垫资、过户费、交易费等,楼房款最终并没有剩余,一审判决认定31万减去149360.52元的银行贷款,而未减去卖之前支付的14万元,及相应的手续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以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判决申请人存在过错,应予不分或者少分属适用法律错误。从(2018)鲁1524民初2623号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离婚诉讼庭审笔录中能够看出,被申请人在2018年12月17日离婚纠纷诉讼庭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其已经知道申请人将案涉楼房进行了出售的事实。故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认定申请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某与朱某1于××××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取名朱某3。2009年9月30日花费135476元购买位于水韵名邸4号楼2单元602室。该楼房登记在朱某1名下。2012年5月7日因做生意用其楼房作抵押在东阿县中国银行贷款20万元,借款人为朱某1,田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上述贷款为借款人与田某共同债务,愿共同履行合同,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承诺期限到债务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还款方式为按期偿还。2015年10月13日偿还149360.52元,该笔借款偿清。2015年9月26日,朱某1与其母亲史爱存为卖方将登记在朱某1名下的位于水韵名邸4号楼2单元六层西户楼房卖于第三人秦某,卖得价款31万元。2015年10月26日,该楼房变更登记为秦某所有。审理中,对于孩子抚养二人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女儿朱某3由田某抚养,朱某1每月承担抚养费1100元。2018年11月13日田某提起离婚诉讼,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鲁1524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判决田某与朱某1离婚,因朱某1未到庭,对子女抚养及财产未做处理。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诉辩陈述予以证明。朱某1在未经田某知道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予以变卖,侵犯了田某的权利,原审认定朱某1存在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对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朱某1应予少分,判决婚生女儿女朱某3由田某抚养,朱某1自2021年7月1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1100元,至朱某3年满十八周岁止;朱某1给付田某夫妻共同财产100000元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再审申请人朱某1称收取尹红梅14万元并归还了夫妻共同债务仅有楼房买卖协议、个人借款协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尹红梅实际首付了楼房款14万元,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兴邦房屋中介出借给再审申请人14万元、又将14万元作为退还尹红梅的购房首付款的交易明细,再审申请人所述不能成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且并没有提交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朱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朱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吉洪林
审 判 员 李中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剑
书 记 员 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