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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00:13 350

陈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892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03民终9304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陈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审判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公正判决。本案在发回重审的庭审中两名陪审员自始至终没有出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而实际上因合议庭成员未出庭而变成独任审判,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本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案件要中止诉讼的规定。本案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被拒绝。法院不同意陈良荣、陈春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作出书面裁定驳回申请,却未经调查案件事实,电话通知陈良荣的律师不同意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新证据涉案房屋的开发商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首付款收据和定金收据、记账凭证,证明了华贸中心C-xxx06定金和首付款都是陈良荣支付,证明(2021)03民终9304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系陈某个人婚前购买的事实是完全错误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周某提交意见称,陈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陈某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的本金部分及相应升值部分。两审法院依据涉案房屋的户型、面积、位置、朝向及同类型房屋的价格、涉案房屋购买时的总房款及本案有关情节,酌情确定陈某给付周某房屋折价款350万元适当。陈某虽主张涉案房屋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法院生效判决已驳回陈良荣、陈春桃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故其主张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未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