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崔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北京百朗(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胜元,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崔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崔某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崔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赵 霞
审 判 员 薛 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