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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2023-06-29 18:03:27 349

扈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扈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948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扈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扈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扈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扈某所提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外交部2020年6月10日向一审法院的复函内容与事实不符,是伪造的。外交部没有让扈某从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2号楼706号(以下简称706号房屋)迁入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30楼1806号房屋(以下简称1806号房屋),就起诉要求扈某腾退706号房屋没有道理。复函所称“承诺依规腾退原承租公房光熙门房”与事实不符,外交部与陈某主观恶意串通报复扈某、不让扈某住入1806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1999年12月14日,陈某作为购房人向外交部行政司房改办公室提交购房申请书,扈某放弃工龄用陈某工龄购买1806号房屋是外交部组织同意通过的,外交部和陈某都知道1806号房屋是扈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离婚时,陈某就已经有了1806号房屋,但对扈某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陈某2014再次申请购买1806房屋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外交部帮助陈某隐瞒1806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扈某可以请求再次分割。陈某“再次”申请购买签订的买卖合同,房管部门和外交部都不认,而且合同上甲乙双方都没有签字,外交部公章也不清晰。综上,请求再审法院支持扈某的再审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陈某辩称,扈某再审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坚持一二审时的答辩意见,请求依法驳回扈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扈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1806号房屋是扈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外交部分配取得。在陈某与扈某离婚后,陈某以个人名义出资购买了1806号房屋,且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外交部复函的内容,1806号房屋的取得以承诺腾退706号房屋为前提,因此,扈某对1806号房屋的相关权益,需综合706号房屋的使用情况、1806号房屋的出资情况以及现居住使用状况等予以考虑。故,扈某主张1806号房屋归其所有,缺乏相应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扈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扈某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扈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汪 明
审判员 赵红英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