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013年、2019年商标法修改对该条的内容都没有作出任何修改,只是条文顺序调整到第三十二条。
这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该条的后半段主要针对的是抢注他人商标,即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应当予以制止。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体现,一方面,按照先申请原则,若注册商标意欲享有商标专用权,应当尽早申请注册;另一方面,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是自己独创的,而不应当将他人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
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来看,因适用该条款而导致败诉的情况为:2010年4%,2011年7%,2012年4%,2013年占比2%,2014年3%,2015年2%,2016年1.4%,2017年1.2,2018年1.1%,2019年没有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适用而败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