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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9 18:07:48 354

陆某、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某、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民终893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积文,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某因与被上诉人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0111民初3450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国强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陆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谭某向陆某支付20万元;2.谭某向陆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谭某承担,并向陆某迳付。
  2022年2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陆某负担(陆某已预交受理费150元;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陆某应向一审法院补交受理费237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判后,陆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谭某向陆某支付20万元;2.谭某向陆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3.一审、二审受理费、鉴定费由谭某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陆某主张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一审存在审查事实不清的情况。陆某本案提交的谭某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是2019年7月13日由谭某提交法院的,谭某仅提交对其有利的部分,并没有提交完整的账户明细清单。该部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并不能全面覆盖谭某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谭某还有多个银行账户及微信钱包在使用。陆某是在离婚诉讼后陆续发现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故陆某在本案一审申请法院调取谭某的其他银行账户明细及其他财产线索,但一审法院仅以陆某提交的部分银行流水清单就认定谭某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从未超过20万元。一审法院仅以谭某的陈述就认定部分款项为家庭正常开支,对于本案争议焦点的调查过于草率,作出对谭某有利的事实认定。故一审判决在谭某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事实不清。二、关于谭某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陆某提交了治安调解协议、报警回执、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谭某殴打陆某、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上述证据不是1993年产生的与谭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并不矛盾。家庭暴力是长期持续的,1993年谭某叫其兄弟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确有发生,谭某将陆某打伤、报警、验伤、调解也是事实。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谭某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一审判决以调解协议、报警回执、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均非1993年产生的而不予以认定因谭某实施家庭暴力而离婚,有失偏颇。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谭某答辩称,谭某同意一审判决,陆某上诉是无理取闹。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陆某要求谭某支付财产分割款2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诉请应否支持。陆某上诉主张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谭某对此予以否认。银行流水不等同于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陆某提交的谭某的银行流水显示,谭某的银行卡内存款未曾超过二十万,且账户收入与支出基本持平,无明显不正常的大额支出,陆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本院对陆某要求谭某向其支付2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陆某以猜测谭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谭某名下所有财产,但未提供必要的财产线索,一审法院不予调取并无不当。陆某另上诉主张谭某对其实施家暴,要求谭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陆某主张谭某于1993年纠集其兄弟殴打了陆某,但根据陆某提交的于1996年形成的法医鉴定书及发票无法证明存在该事实,而2017年10月2日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中对于双方之间因家庭纠纷而发生的拉扯,双方已协商解决。陆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谭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陆某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且其主张的“家暴”事实均发生在诉讼之前,陆某未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应视为对自身的权利的放弃,陆某在离婚诉讼之外另行起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陆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陆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彭国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阳
何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