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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08:29 353

马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马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民申734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杜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8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杜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把征收和安置两个法律事实混为一体。马某婚前房产已经获得40万元补偿款。本案拆迁安置是鱼化寨街道办事处代表国家对本村集体成员享有的土地、房屋等集体财产进行征收补偿,同时以户为单位对集体成员住房、经营性用房、养老等综合安置,由政府出资建设而成,不是马某个人房产转化而来。杜某为东晁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村村民平等的权利,安置性住房形成新的权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二)本案婚前财产因拆迁安置已被拆除补偿完毕,同时又根据有关拆迁安置办法和方案,形成了新的财产权益。一、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显错误。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改判马某返还杜某拆迁补助费1000元,奖励费40000元,其他费用10000元、购买商品房奖励195304.5元、合计246304.5元;2019年1月2日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166.5平方米安置房权益由杜某享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杜某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杜某对于其所主张的拆迁安置费用及安置房屋是否有权分配。
  本案中,被拆迁人是东晁村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杜某因与马某登记结婚而将其户籍迁至东晁村,马某一户被拆迁房屋在其与杜某结婚前已修建完成,被拆迁房屋属于马某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马某所在户获得的东晁村拆迁安置经营性用房、安置补偿资金、过渡费系按户内人数分配,故15㎡经营性用房权益以及安置补偿资金50000元、过渡费37800元,应归杜某所有。杜某所主张的1000元拆迁补助费、40000元奖励费、10000元其他费用、购买商品房奖励195304.5元等拆迁安置费用系按户计发,不因户内人数而变化,原审法院认定杜某无权享有,并无不当。马某获得的333平方米安置房屋系基于原住宅房屋的两层以下面积置换而来,因原住宅房屋属于马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杜某亦无权主张分割。
  综上,杜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杜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桂红
审 判 员 闫涛
审 判 员 林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扬
书 记 员 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