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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08:52 325

宁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宁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民终432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雄英,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某、赵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0211民初1277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事实不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根据我国婚姻法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规定分劈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点是离婚时,一审法院将赵某与宁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存取款情况调查清楚,但对婚姻存续期间这些款项的用途没有核实查清,在酌定赵某必要合理的消费支出的情况下,推定相关事实并作出裁判,缺乏依据。二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分劈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赵某与宁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是否存在隐藏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大额存取款是否属于隐藏或转移财产还是为生活或经营需要应核实清楚。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赵某与宁某均存在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一审法院对二人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查明事实不清,现其二人婚前购买婚后曾还贷的房屋已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卖他人,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是否补偿对方或如何补偿对方,相关事实也需进一步查清。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赵某和宁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本案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除首付款外,通过贷款方式偿还购房款。双方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应予明确,这是双方之间竞价房屋所有权的前提。现双方通过竞价方式,至少改变了房屋贷款合同的偿贷义务主体,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取得合同相对方的意见,为保证竞价结果的有效性,变更偿还银行贷款的偿贷义务主体,应征得银行的同意,该节事实也需要查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0211民初12779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9元(上诉人宁某已预交1241元、上诉人赵某已预交5108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付 丽
审判员 景梦婵
审判员 缪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