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周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周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41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鲲,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桂芝,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5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任某与周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根据当事人陈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系周某婚前购买,婚后任某参与偿还贷款。将该房屋出售后,获得售房款共计1350000元。该款项中90724.95元用于偿还剩余贷款,533798元用于购买位于潍坊房屋,另有部分余款。若如此,售房款中包含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及任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进行析产的情况下,共同转化为了潍坊房屋以及部分银行存款。其中,潍坊房屋在购买时双方不存在特殊约定,按照一般原则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你院应据此思路查清事实,现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审理时若当事人提出其他财产纠纷,应当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57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肖大明
审 判 员 刘 艳
审 判 员 曹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一树
书 记 员 韩京晶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