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刘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刘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民终16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朋,焦作市武陟县木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1、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2)豫082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法院需进一步查明下列事实:1.宋某和刘某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参与案涉的武陟县锴金温泉洗浴中心和武陟县锴金购物广场的投资、经营;2.案涉洗浴中心和购物广场的实际经营人是谁;3.案涉洗浴中心和购物广场的财产性质,是宋某与刘某1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刘某2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家庭共有财产;4.如果案涉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价值如何确定,应如何分割。综上,本案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2)豫082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杜俊峰
审 判 员 徐利民
审 判 员 宋德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学君
书 记 员 杨贝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