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89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宝,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于2022年4月26日签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谭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谭健颖
审判员 袁国生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古嘉玲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