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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12:48 315

唐某、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4民终102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家,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滨,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0404民初459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2元,减半收取2311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关 勇
审 判 员 张 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佳伟
代书记员 汪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