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4民终10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家,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滨,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2元,减半收取2311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关 勇
审 判 员 张 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佳伟
代书记员 汪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