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许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15:25 355

许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民终496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瀛璐,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0293民初116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而怀孕并生育子女系家庭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亦属离婚协商时的重大考虑因素之一。从上诉人提交的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4日的通话录音内容可知,在上诉人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后,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其腹中男孩是上诉人的孩子。嗣后,上诉人撤回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与被上诉人达成了案涉离婚协议书。一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据显示该离婚协议的签订系基于对被上诉人儿子亲子关系的错误判断所作出的”,依据不足。被上诉人现明确表示其儿子确非上诉人亲生,重审期间应进一步查明双方当事人订立案涉离婚协议书时是否存在欺诈等情形,以此准确认定上诉人的诉请能否得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0293民初1167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上诉人许某预交)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萍萍
审判员 景梦婵
审判员 刘丽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