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贾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贾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41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国,北京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北京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7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关于北京市大兴区某街53号房屋的来源应当进一步查清。另,该房屋拆迁后转化而成的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及售房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发回重审后,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妥善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70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肖大明
审 判 员 刘 艳
审 判 员 曹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一树
书 记 员 韩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