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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贾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16:08 348

杨某;贾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贾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民终415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国,北京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北京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0115民初1704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关于北京市大兴区某街53号房屋的来源应当进一步查清。另,该房屋拆迁后转化而成的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及售房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发回重审后,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妥善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0115民初17041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肖大明
审 判 员 刘 艳
审 判 员 曹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一树
书 记 员 韩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