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与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易某与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82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易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林,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琨,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易某因与被申请人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9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易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1、我与贾某前案离婚诉讼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已对本案争议房屋明确达成一致,记入调解笔录;2、前案调解笔录中对于本案争议房屋的分割方案是明确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前案民事调解书的前提,双方对争议房屋的归属有明确约定;3、前案调解笔录中对争议房产的约定,不是本案一审判决认为的“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4、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5、一审判决认为“该内容明显利益失衡符合实际情况,不宜按照该调解笔录双方自行达成的内容进行分割”,完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明显错误;6、一、二审法院不顾前案双方调解笔录中达成一致的约定,以四六开的比例擅自分割了争议房屋,严重违法;7、一审法官严重歪曲事实,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8、二审判决认为“双方仅在调解笔录中记录同意上述方案,并未形成经审判人员审核、双方签名捺印的调解协议,故本院认为易某及贾某就V127房屋以及1007房屋的归属并未达成协议”,系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在上述诸多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错误适用法律,作出错误的判决。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贾某提交意见称,(一)就案涉争议房产,双方至今没有达成分割协议;(二)退一步而言,即使按照易某所称达成了分割协议,那么分割协议的内容也因分割了二处三亚房产的所有权而无效;(三)再退一步而言,即使按照易某所称达成了有效的分割协议,也不宜按照该调解笔录的内容进行分割。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我恳请再审法院依法驳回易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易某及贾某于2019年1月9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就双方调解离婚时尚不具备分割条件的共同财产,调解笔录中记载位于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龙溪悦墅第V127幢的房屋以及位于三亚市河东区红沙社区半岛蓝湾楼盘第21幢10层B-4-1007房屋归易某所有,贾某应当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仅在调解笔录中记录同意上述方案,并未形成经审判人员审核、双方签名捺印的调解协议。二审法院认为易某及贾某就诉争房屋的归属并未达成协议,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确认分割比例,判决易某享有诉争房屋60%的份额,贾某享有40%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易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易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易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张雅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