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82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承孝,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0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张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引证(2018)京0113民初7045号判决错误,7045号案件中未提出反诉,共同财产700876.91元未进行分割。7045号案件与本案争议的存款数额不同,不是同一事实,而且本案诉争的金额是700876.91元,一、二审法院未查清700876.91元存款支出情况是否合理,是否为恶意转移财产。(二)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翟某应该对700876.91元存款支出的合理性进行举证。(三)张某不服(2018)京0113民初7045号民事判决、(2019)京03民终4819号民事判决,也将另案申诉。综上,现依法申请再审。
翟某提交意见称,我没有70余万元存款,盖房都是向他人借款,双方共同财产已支出用于建房装修、看病、对外赔偿等。张某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生效(2018)京0113民初7045号案件系翟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对外债务等。在该案中,张某要求调取翟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的明细,提出对其中25万元支出有异议。该案经审理,认定翟某并无明显的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要求自翟某处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70余万元,在翟某不认可的情况下,张某应举证证明双方离婚时翟某处有上述70余万元的存款。根据翟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在2018年1月15日双方离婚时,翟某的银行账户内仅有几百元。现无证据证明翟某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一、二审法院驳回张某要求自翟某处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7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史利晖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