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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19:17 339

周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周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497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颖,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02民终15496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周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与前案离婚生效判决相矛盾,同案不同判,显属严重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关于购买龙潭湖住房有关问题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已明确写明案涉房屋产权人待允许变更时将由朱某变更为我,依照该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应归我单独所有,原审法院判决我向朱某支付折价款显属错误。三、原审判决认定房产分割的时点及价值基数严重错误。退一万步讲,即便认定案涉房屋归两人共有,我最多只能依照案涉房屋在前案离婚诉讼时点的价值向朱某支付折价款,朱某不能因其不诚信行为而获利。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朱某提交意见称,一、涉案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经明确另行解决。二、我已经多次向法院说明诉争房屋产权证未发给个人。三、诉争房屋系部队分配,产权证未下发个人。四、《协议》不涉及房屋产权的归属和分配。五、诉争房屋价值评估符合法律规定。六、诉争房屋各项费用一直由我缴付。法院应驳回周某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首先,涉案房屋为朱某、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有证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周某在一审中对《协议》效力问题未作为诉讼请求明确提出,故本院对此亦不作为一项具体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仅作为裁判说理的一部分。再次,虽然《协议》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但是该《协议》仅约定了产权变更事宜,对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及分割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朱某放弃了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并将己方权利全部给予周某,故《协议》不能视为双方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已作出了婚内约定。最后,考虑到离婚判决已认定朱某存在一定过错,且涉案房屋由周某居住使用的事实,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周某占有涉案房屋60%的份额,朱某占有涉案房屋40%的份额,涉案房屋归周某所有,由周某给予朱某相应的折价补偿款并无不当。房屋价值一般应以纠纷最终解决时为准,周某要求以涉案房屋2008年时的市场价值进行折价款补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查明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张雅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