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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6-29 18:22:10 352

曹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曹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650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滨(曹某之父),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芬(曹某之母),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某和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01民终6796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曹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缺乏证据证明,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2.一、二审判决认定曹某称李某存在欺诈行为,并未举证证明,缺乏证据证明,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3.一、二审判决认定曹某主张李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缺乏证据证明,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未做法庭调查。1.本案缘由为李某欺诈离婚,骗曹某签署离婚协议书,法院未经质证未做法庭调查。2.一、二审判决认定,“房屋和车辆归其所有并要求李某支付离婚补偿,明显有悖于双方约定”,明显所答非所问。(三)曹某多次口头及书面申请调取李某银行流水、出示收入证明等信息,但法院未调取也未说明原因。(四)一、二审判决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1.一、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未看证据、未审理、也未判决。第一,对于归还女方个人财产、女方代管单位经费、孩子教育生活基金的诉讼请求,遗漏未审理;第二,对于查明李某隐藏、转移、挥霍的财产,李某隐藏的财产应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遗漏未审理;第三,对于李某支付公寓租金和照看孩子等多项费用中公寓租金一项、照看孩子费用一项及其他多项费用的诉讼请求,遗漏未审理。2.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第一,曹某的诉讼请求是李某支付公寓租金和照看孩子等多项费用,是李某让曹某垫付的照看孩子等多项费用,未申请抚养费,一、二审判决却认定“对于曹某主张的子女抚养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第二,曹某当庭陈述诉讼请求时明确说明,要求车辆指标归女方所有,车辆折价后分割,法官要求曹某将诉讼请求改为指标及车辆均归曹某所有。(五)申请法院调取李某婚内名下全部银行帐户及支付宝、微信、陆金所等电子帐户流水及李某截至目前一年的全部收入及公积金信息等;申请法院调取一、二审庭审全程录像视频、二审调解录像、电话调解录音及书面记录。(六)请求再审审查一、二审程序是否合法。综上,曹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曹某主张其在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时,李某对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一、二审法院在曹某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李某对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对曹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予以驳回,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同时,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双方所签离婚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曹某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二审法院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一、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等,均缺乏依据。曹某向本院提交的调取证据的申请,无调查收集的必要,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曹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曹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史利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