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郭某、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辽02民终50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付某同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3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29万元及利息在本案共同财产中先行扣减,(2021)辽0213民初4651号原告刘亚杰不再向付某主张任何权利,(2021)辽0213民初4651号诉讼费由原告刘亚杰自行承担。
二、双方确认位于金州新区××街道××小区××号×单元×层×号房屋所有权归郭某单独所有,总房款扣抵共同债务29万元及利息之后,上诉人郭某给予被上诉人付某补偿金人民币5万元。
三、双方在原审程序中,各自交付的费用(诉讼费、评估费等)各自承担。
四、双方在本协议书签字后,郭某先将补偿金5万元交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待被上诉人付某配合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完毕后,方可领走该补偿金5万元,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由上诉人郭某承担。
五、双方就本案的离婚后财产诉讼再无任何争议。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评估费11870元,合计14570元(付某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上诉人郭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长 毛国强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缪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