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华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9 18:27:29 356

华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民终468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沈阳市大东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某、杜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0104民初1134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华某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1.离婚协议系带有人身关系的财产分配方案,法院应尊重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不应随意调整,华某应得房屋补偿款165万;2.本案不存在任何显失公平的情形,一审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调整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分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严重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杜某辩称,同意撤销一审判决,但是不同意华某其他诉讼请求。
  杜某的上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据《离婚协议》第五项第二套方案,将卖房总价款扣除所有费用后剩余部分平均分割;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离婚协议第五项约定了两套方案,一是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屋补偿款100万元,二是变卖房产后所得价款,除偿还男方父母所交的房屋贷款后所得余款双方平分。因离婚时还未出现新冠疫情,对房价的预期是比较高的,考虑到卖完房屋去掉各项费用及父母的还贷外所剩款项每人能分得100万左右,因对第一套方案没有把握,所以才有第二套方案的产生,不存在第一套方案不履行就构成违约从而产生违约金或利息的问题,故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是错误的。上诉人要求将卖房款减掉父母还贷及各项税费以及买房、卖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必要的支出后所得价款双方平分。
  华某辩称,男方要求扣除所有费用后均分与事实相违背,离婚当时已经出现疫情,男方自己找买家,房价其完全可以自己控制。我从网上了解房屋价值380万元,男方卖房款330万余元,其损失不应由女方承担。
原告诉称  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杜某立即支付华某房屋补偿款约165万元;2.依法判令杜某立即支付华某以165万元为基数,支付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依法判令杜某支付律师费2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杜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某、杜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1月16日在大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东陵区某某街6F3-1号2-4-1面积93.53平方米房屋归女方所有;浑南区某某路68-3号6门面积189.21平方米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产权,该房屋贷款由男方偿还;男方给付女方人民币100万元整,2020年3月末支付50万元,余款于2020年7月末前付清;逾期不付将房产变卖所得款项除偿还男方父母所支付的房贷一半外,余款双方平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华某、杜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两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并约定杜某应向华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00万元,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财产的分割方案亦符合常理,故双方均应按照该条款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杜某逾期给付的条款,未扣除欠付银行的贷款,如按该条款执行,分配方案显失公平。考虑到该房屋出售价款为330万元,杜某偿还了115万元银行贷款,故对于华某要求杜某给付16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杜某未按照约定向华某支付补偿款,应给付逾期利息,即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华某要求杜某支付律师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华某房屋补偿款100万元;二、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华某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杜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华某、杜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02元,由杜某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华某提供涉案房屋装修照片17张,证明所有整修项目均由华某个人投入的装修资金,华某要求165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合情合理;杜某质证称照片真实,但关联性有异议,当时双方是夫妻,装修房屋拍照片不能证明华某支付了装修款,应当提供装修发票及付款凭证。杜某提供证据1.认购合约、收款收据、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证明购买诉争房屋实付款情况,定金2万元,首付58万元,贷款120万元,其中定金及首付共计60万系用出售杜某婚前个人财产某某花城的房子获得的68万元支付的,该笔款项应扣除不应平分;证据2.《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新一代》(建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杜某父亲杜甲的财力状况,该段时间退休金合计764466.06元,平均月工资:9676元,证明父母的经济能力非常强;证据3.《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建设银行交易清单》,证明杜某母亲何某某的财力状况,退休金合计:577931.33元,平均月工资:7315元,证明父母的经济能力非常强;证据4.何某某的《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现金存入杜某卡内存款凭证》,合计金额:484300元,证明杜某父母多次转给杜某款项用于还贷。华某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交款是华某、杜某二人一起缴纳的,对资金监管确认书真实性不认可,不是案涉房屋的资金监管确认书,无法核实;证据2及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是与本案无关,父母的资金情况与本案房屋的分配、处分没有关系;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何某某的银行流水显示转支杜某,金额为12000、5000、19000、10000元等,与还贷款金额无关,没有备注还贷,不能证明男方父母转款给男方用于婚姻存续期间还贷的目的,男方工作是空保,转款很多时候用于亲友代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华某提供涉案房屋装修照片无法证明诉争房屋的装修费用由华某以其个人财产支付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杜某提供的证据1、认购合约、收款收据、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杜某提供的证据2及证据3其父母的收入情况与本案审理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杜某提供的证据4.杜某母亲的转账无法证明转款为偿还诉争房屋贷款,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华某、杜某在民政部门签署离婚协议中约定,诉争房屋归男方所有,该房屋贷款由男方偿还;男方给付女方100万元房屋补偿款,……逾期不付将房产变卖所得款项除偿还男方父母所支付的房贷一半外,余款双方平分。离婚协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但双方离婚协议中对逾期给付的条款约定不明,现该房屋出售价款330万元,偿还尚欠银行贷款115万元,庭审中杜某自认婚姻存续期间其父母偿还贷款31万余元,鉴于双方约定给付房屋折价款100万与该房屋出售后偿还尚欠贷款及扣除父母还贷一半的实际价值基本一致,一审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做出杜某应按照离婚协议给付华某房屋补偿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华某主张的其应得房屋出售款一半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杜某主张的应扣除首付款、还贷及一切税费后的价款予以分割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某、杜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4元,由上诉人华某、杜某各负担199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孙 硕
审判员 洪 淳
审判员 赵楠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