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5民终5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姜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吉058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一审中姜某并未提出反诉,亦未交纳诉讼费用,一审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吉058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崔红霞
审判员 张学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兆楠